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,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;但是,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
未成年人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作出的大額充值需要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,否則相關平臺應退還充值款。但如何判斷充值打賞行為是未成年人作出?近日,新京報記者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例。
未成年人稱游戲充值者為自己,充值未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要求退款
該案中,原告小張稱,本人系未成年人,未經法定監護人張某(小張之父)的同意,私自使用張某的手機號碼和身份信息注冊了涉案游戲賬號,并在使用過程中進行了充值。
經法院審理查明,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2月6日期間,涉案游戲賬號發生充值683筆共計188412元,充值款來自張某的微信賬號,充值行為發生于在校期間(非節假日的8點-11點、14點-17點)、凌晨(0點-6點)的次數超過200次,涉案游戲賬號主要使用過的游戲角色名有“加勒比唐納”“辛巴達”“虛竹”“歸墟夜梟”等。涉案游戲賬號曾在私信中向他人發送“老婆孩子睡覺了,不太方便語音”“那你加我微信試試”等內容,在聊天頻道中發送“給孩子開家長會差點忘了活動”“充值了將近20萬元人民幣”等內容。
原告小張認為,自己進行游戲充值時才14歲,系未成年人,其涉案游戲賬號中的大額充值行為并未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,因此相關民事行為應認定無效。被告北京某技術公司作為游戲運營方,應當返還充值款。
被告北京某技術公司辯稱,涉案游戲賬號的注冊、使用、充值行為均由成年人實施,涉案網絡服務合同合法有效,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法院: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本人系涉案游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
法院經審理認為,本案中,原告小張主張涉案游戲賬號的注冊、使用及充值行為均為原告本人實施,應就其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。然而,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,涉案游戲賬號注冊使用的是監護人張某的手機號,實名認證是監護人張某的身份信息,充值使用的是監護人張某的微信賬號,不足以證明涉案游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是原告小張。雖然原告提供了表明自己為未成年人身份的游戲內聊天記錄,該聊天內容生成于原告起訴之后以及涉案充值行為之后,不能證明涉案游戲賬號充值期間的情況,法院不予采信。對于原告提交的關于原告玩游戲的照片,因照片拍攝時間不明確,且不能證明原告與涉案充值行為間的關系,法院不予采信。
相反,被告提交的證據顯示,涉案游戲賬號的使用主體存在多次于在校期間、凌晨充值等不符合未成年人生活作息規律的行為,所使用游戲角色名稱不符合未成年人普遍喜好的情形,以及在游戲內發表不符合未成年人語言特點的言論。綜合以上情形,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本人系涉案游戲賬號的實際使用人、涉案充值行為由其實際實施,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。因此,原告要求確認涉案網絡服務合同無效,并要求被告退款充值款項的訴訟請求,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終,法院駁回原告小張的全部訴訟請求。該案目前尚在上訴期,一審判決未生效。
法官提示:若行為人構成虛假訴訟,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
法官表示,未成年人受年齡和智力等因素的限制,判斷能力相對較弱,易受外界干擾,因此需要法律對其進行特別保護。
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,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認;但是,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
這一規定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交易安全,但是,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任何人不得冒用未成年人身份牟取不正當利益。若成年人實施充值行為并享受相應服務后,又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起訴訟,以未成年人充值未征得其同意為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、退還充值款項的,不僅有違誠信訴訟的基本原則,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,更會引發不良的社會效果。若行為人構成虛假訴訟,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原標題:未成年人訴稱未獲家長同意充值游戲要求退款,法院因事實不清駁回
責任編輯:馬玉琴新海南手機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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